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對被告答辯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行寄送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寄送證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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