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56號聲明人 鄭文英
陳淑娜 陳延義 蔡東翰 蔡羽鎧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曉玟 法定代理人 蔡永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部分之聲明:
一、含被繼承人 陳福祿 之所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陳福祿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謄本。
三、拋棄繼承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即陳福祿之兄弟姊妹之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或其聲明已知悉之聲明書;若不能通知,應具狀釋明其事由。
四、法定代理人陳曉玟、蔡永安同理同意未成年子女蔡東翰、蔡羽鎧拋棄繼承之同意書(需蓋印鑑章)。
五、蔡永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
六、鄭文英已與被繼承人陳福祿離婚,依法無繼承權,請具狀陳明鄭文英是否繼續辦理或撤回拋棄繼承(需蓋印鑑章)。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