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5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 余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閱覽裁判原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聲字第85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