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一號債務人 楊崇昱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爰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拾肆元估算,並扣除債務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計算式:(12+1)×34×10-1,000=3,42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