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得福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得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得福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3年
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
4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