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318號聲請人 邱元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亮 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7日陳報之到期日與本票影本之到期日不符,請釋明本票(票號:306037)之正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