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得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得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得福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於案發後有自殘行為,足認被告犯嫌重大,有逃亡規避審判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2年7月3日予以羈押,至102年10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9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於案發後曾有自裁行為,顯有逃避面對審判之心態,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
102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