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紹林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童添豪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紹林、童添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紹林、童添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