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55號聲請人 馬利華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馬聿仁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被繼承人馬聿仁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馬聿仁死亡。
五、被繼承人馬聿仁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六、被繼承人馬聿仁收養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七、被繼承人馬聿仁與聲明人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孫曉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