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聖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10萬6,900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5,124萬0,844元(計算式:美金510萬6,900元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收盤匯率29.615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萬6,6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28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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