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更㈠字第2號抗告人 吳進堂 抗告人因與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02年12月27日書狀誤載抗告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