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蘇佰陞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係誤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