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訴人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永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