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符合重罪羈押要件,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並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其原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上訴及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
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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