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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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網輝(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姚網輝與告訴人 商志誠 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頭皮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2年6月28日死亡,有戶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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