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修明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7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99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07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