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榮賞
被 告 陳鏡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之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