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洪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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