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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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張賜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祖盛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5,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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