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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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宇晴 (原名: 鄭玉琴 )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宇晴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固註記聲請人曾為「007双子星檳榔彰興二店」之負責人。惟查,上開商號於106年
8月14日申請註銷稅籍登記,營業期間每月查定銷售額為40,000元,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0年6月7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1101254531號函可稽,堪認聲請人於5年內並無從事超過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之營業活動。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核屬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1,727,214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又聲請人雖於106年9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約定自106年10月起,分169期、利率4%,每月清償6,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無法負擔協商款而致毀諾。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7年5月毀諾,有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參。又聲請人無投保勞保資料,經本院調取其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顯見聲請人當時確有失業情事。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失業非聲請人所得控制,堪認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認其毀諾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生。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於檳榔攤工作,每月所得25,000元,雖未提出任何單據供參,惟聲請人108年有所得33,939元、109年無所得,現無投保勞保資料,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有前引勞保資料可稽,亦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信屬實。至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23,200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0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946元為計算基準。又聲請人之母,現年62歲,108年無所得、109年有所得101,050元,名下無不動產,有戶籍謄本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固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然聲請人未提出親屬系統表,亦未陳報其母之扶養義務人數,致本院無從認定扶養負擔比例,則本院先不予認列扶養費,附此敘明。
㈢、基上,聲請人既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且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僅餘9,054元(計算式:25,000-15,946=9,054)。而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務已達1,903,699元,有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52 號裁定(110.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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