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戊○○
〃甲○〃己○○〃乙○○〃丙○○〃丁○○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庚○○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壬○○律師被告辛○○住南投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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