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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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五九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審裁定(民國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依同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九七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聲請裁定將被告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云云。
二、原審經核聲請人所指之事實,有同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九七號裁定書、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中所正總字第八八二號函附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行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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