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及甲○○在本院均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二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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