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強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A~ivt32x8l8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有四刑││台│6等│台││││││││續│期年前││中│偵0│中│上0││同│上││執保7││加│徒六工│、│地│7│高│訴6│││││8││重│刑月作│11│檢│0│分│3│││││││竊│三│、││2│院│2│││││││盜│年│64││1││││││││├──┼───┼────┼─┼────┼─┼───┼────┼─┼───┼────┼────┤│強│有八│22│台││台│上0│2││││執4│││期年││中│〃│中│更8││同│上│38│4│││徒六││地││高│㈠1│││││2││盜│刑月││檢││分││││││2│││││││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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