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為98年8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一日,即98年8月3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限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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