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因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73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