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