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8年5月21日提起上訴,未據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7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8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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