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性道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林偉廷 即 林水生 被告 林榮村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