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翊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19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