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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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龔美佐
鄭秋香 鄭萬春 鄭萬發 鄭如淳 鄭秋菊 鄭秋敏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李勝吉 、 趙惠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