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陳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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