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朝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朝偉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石朝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簡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與前開2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1月3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