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偉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二)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3年度交簡字第9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3年度交簡字第10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三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前開第(一)案接續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3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