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被告 陳福山
陳相山 前往日本除籍 陳永昌 陳水英 陳 黃金桂 被告 陳永森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陳永昌被告 陳永富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 陳有志
陳勇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奕心 受告知訴訟屏東縣滿州鄉農會人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