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壹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含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詩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段140巷22弄口為警查獲,經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4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已於105年3月2日釋放被告,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持有之殘渣袋1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含有無法析離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
至扣案之殘渣袋1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堪認上開2扣案物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