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究係寶田食品有限公司亦或是黃建樺。(狀附契約書未列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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