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被 告 何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25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10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