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黃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號,此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警訊筆錄各1份在卷可
稽;又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段○○○
巷口,有起訴狀及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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