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楊智惟
       楊清遑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02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02年4月2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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