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7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事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十二行「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士」應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㈡犯罪事實欄第十八行、第十九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應補充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九行「亞得脫士公司」應更正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受亞得脫士公司委任鑑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爰審酌被告甲○○在網路上拍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認檢察官之求刑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限制減刑罪名之列,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是併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一:遭仿冒之商標│├──┬───────┬────┬────┬─────────┬──────┤│編號│圖樣記號│專用權人│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圖樣中/英文││││(民國)│├──┼───────┼────┼────┼─────────┼──────┤│一││ 路易登馬 │聯合商標│行李箱,手提箱,手│自79年4月28││││ 爾悌耶公 │00000000│提袋,手提包,書包│日起至98年1││││司│正商標│,旅行袋,旅行包,│月31日止│││││00000000│旅行用衣物收藏袋,││││(LV)│││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二││同上│聯合商標│書包,公事包,旅行│自82年7月1日│││││00000000│箱,手提箱袋,旅行│起至100年2月│││││正商標│箱袋,皮夾。│28日止│││││00000000││││││││││││(圖)│││││├──┼───────┼────┼────┼─────────┼──────┤│三││拉克絲蒂│聯合商標│衣服、各種男女服裝│自83年6月1日││││股份有限│00000000│、童裝、襯衫、外套│起至101年1月││││公司│正商標│、內衣。│31日止│││││00000000││││││││││││(LACOSTE)│││││├──┼───────┼────┼────┼─────────┼──────┤│四││同上│聯合商標│衣服、各種男、女童│自76年5月16│││││00000000│裝、套裝、褲裙、毛│日起至100年2│││││正商標│衣、襯衫、內衣、外│月28日止│││││00000000│套。│││││││││││(LACOSTE)│││││├──┼───────┼────┼────┼─────────┼──────┤│五││利惠公司│聯合商標│各種男裝、女裝及童│自57年3月1日│││││00000000│裝、牛仔褲、夾克、│起至97年2月│││││正商標│皮夾克、襯衫、馬球│29日止│││││00000000│衫、T恤、毛線衫。│││││││││││(LEVI'S)│││││├──┼───────┼────┼────┼─────────┼──────┤│六││同上│聯合商標│衣服;鞋靴;圍巾,│自90年9月16│││││00000000│頭巾,領帶,領結;│日起至97年2│││││正商標│非紙製尿布,圍兜;│月28日止│││││00000000│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LEVI'S)│││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七││亞得脫士│聯合商標│衣服。│自88年6月16││││‧ 沙洛蒙 │00000000││日起至91年10││││股份公司│正商標││月31日止,自│││││00000000││91年11月1日│││││││起延展至101│││(ADIDAS)││││年10月31日止│└──┴───────┴────┴────┴─────────┴──────┘┌─────────────────────────────────────┐│附表二: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編號│品名│數量(件)│侵害之商標權│├──┼────────────────┼─────┼───────────┤│一│仿冒LOUISVUITTON皮包│4│附表一編號一、二│├──┼────────────────┼─────┼───────────┤│二│仿冒LOUISVUITTON皮夾│1│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仿冒LACOSTE衣服│117│附表一編號三、四│├──┼────────────────┼─────┼───────────┤│四│仿冒LEVI'S衣服│17│附表一編號五、六│├──┼────────────────┼─────┼───────────┤│五│仿冒adidas外套│10│附表一編號七│├──┴────────────────┴─────┴───────────┤│共計:14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