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編號十一關於土地面積「十一點七六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萬一千七百六十四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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