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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