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號
聲請人 翁復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翁繼祖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翁繼祖(男、失蹤時住所:日據時期台南市安平五百六十四番地)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翁繼祖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翁繼祖(男、失蹤時住所:日據時期台南州台南市安平五百六十四番地)之弟,失蹤人翁繼祖於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一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其生死不明已達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滿十年之要件,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八十二號公示催告,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第十版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與失蹤人尚有共有之土地待處理,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聲請卷。理由
一、查聲請人為翁繼祖之弟,翁繼祖於四十七年七月一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聲請卷核卷無訛。
二、按失蹤人於民國七十二年民法修正施行以前即失蹤且已滿十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今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復有登報證明單一紙附於前揭公示催告卷可稽。
三、從而,翁繼祖自四十七年七月一日失蹤,計至五十七年七月一日屆滿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五十七)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