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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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1336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一案,被告前曾亦因同一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參見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四0一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前科查註表)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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