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三次羈押期間業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乙松法官任森銓
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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