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即乙○○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蔡郭春香 右當事人間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賴玉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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