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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