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99號聲請人高振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英賢 ,嗣於訴訟中變更為陳淑雲,陳淑雲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高振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2年6月7日│500,000元│IB0000000│││陳英賢│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