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劉美弘
李玉妹 范許秋蓉 陳明業 曾貴美 李美鴻 黃子心 黃培軒 羅湯玟 王琴 龔維敏 陳能紳 温春賢 唐小萍 陳奕蓁 陳素英 羅蘭英 吳春梅 吳金玫 劉素麗 鄭玉枝 黃孟英 徐得寶 劉金菊 柯美蘭 葉金鳳 陳素珠 陳湖文 吳秀蓮 連己燕 鍾沛晴 施宣佳 江圓珠 葉筠梓 江鈞英 鄭秋綢鄭春桃 徐紫嵐 劉圓美 賴家慶 沈雪鳳 姚鳳君 謝月香 凃冠寧 邱子儀 邱子侃 邱莫凡 李韶宸 郭玟逸 陳麗勤 林祐如 張立鈴 被告 余永甯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上列二被告代表人 王偉澧 被告 林鈵傑
林宥辰 許玉蘭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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